管養權

涉及子女的離婚案件,雙方須決定管養權誰屬。如未能達成協議,法院可要求雙方進行調解,倘若調解後也不成功,便須經由法院裁決。 管養權一般分以下兩種︰

獨有管養權

即其中一方取得子女管養權,取得此類管養權一方可決定子女的生活細節,如教育、起居、宗教、醫療等。但這並不代表另一方無權過問子女的生活安排,雙方均可就子女的問題提出意見。

共同管養權

顧名思義,即雙方均享有管養權。為了令孩子有安穩生活,子女一般居於其中一方的家,另一方則可定時探望。

 

探視權

沒有管養權的一方,通常會得到探視權,即定時探望子女的權利。探視的時間和地點,可由雙方自行決定。

界定探視

在某些情況下,法院可判予界定探視,即限定探視子女的時間和地點等。這安排較常出現在管養權問題有爭議的案件。

監管探視

在特殊情況下,法院會頒佈監管探視令,這種探視一般會由社工安排及監察下進行。

照顧令

如法院認為父母均不適合照顧子女,法院可作出照顧令,命令子女交由社會福利署監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