贍養費
為照顧受養一方(如妻子及子女)的生活,另一方(通常是丈夫)須於離婚後向對方和子女支付贍養費。在一般情況下,只要您於婚姻期間一直接受對方供養,您便可向對方要求贍養費。
是一種頒布離婚令(絕對判令)時所支付予配偶的贍養費,這種贍養費,通常由支款方向收款定期支付一個特定的金額(如每月港幣$8000)作對方的生活費。法院會命令這種付款令在其中一方去世,或收款方再婚時終結。
象徵式贍養費
若妻子不打算向丈夫索取贍養費,或想留待將來才決定,可考慮向對方要求每年支付港幣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。這安排旨在保留妻子日後追討贍養費的權利。
由提出至辦妥離婚時間冗長,若您(和子女)一直依賴對方供養,可要求對方支付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(亦稱臨時贍養費),以保障離婚令頒布前的經濟需要。這項申請可透過律師作出。
贍養費可以是定期的(如每月),也可以是一筆過的。您可以要求對方定期將贍養費存入指定戶口。
若您們能就金額和支付方法等達成共識,律師可為您們草擬一份協議書,這份協議書經法院審閱後會變成具約束力的命令,雙方均須遵從。
金額的多寡,可按生活需要和付款一方的經濟能力而訂定。不論您是付款一方還是收錢一方,都可以透過律師的協助,爭取理想的金額。
倘若您們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,可以透過律師協助下協商,律師可按您們的經濟水平建議合理的金額。但若仍未能達成協議,您們便須要出席法院聆訊。
如法院已作贍養費命令,付款方無理拖欠,可作藐視法庭命令論,可被判處監禁。若您被拖欠贍養費,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,作出追討。如果您是付款一方,因經濟問題未能支付贍養費,千萬不要逃避,應盡早尋求律師意見。為保障您的權利,作為付款一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切忌輕率,應找律師保障您的權利。
若在離婚令頒布後,雙方或其中一方的經濟情況出現改變,不論變好或變壞,可申請更改贍養費的金額。如欲作出申請,可向律師找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