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離婚
在香港申請離婚,須向家事法院遞交申請,您可與配偶一同申請,也可單方面申請。但無論如何,須證明以下最少一項事實:
離婚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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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居一年(同意):與配偶分居最少一年,並得到對方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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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居兩年:與配偶分居最少兩年,可無需對方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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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方的不合理行為:須列舉對方的一些行為,使您覺得不能與他繼續生活(例如:脾氣差、沒提供生活費、不做家務、賭博、酗酒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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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:對方與第三者有染(有性行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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拋棄:遭對方遺棄最少一年
共同申請
如對方同意離婚,可使用共同申請 。這種申請要求雙方一起簽署文件,較適合配合度高的配偶使用。
單方面申請
不論對方合作與否,只要符合上述理由,便可申請。只要您心意已決,大可不用猶豫,馬上行動。
配偶失跡
遇到對方不知所踪,並不代表無法離婚。只要能證明已遍尋對方也不果,同樣可拿到離婚令。配偶失跡案件涉及較多步驟,應找具經驗的律師行代辦。
所需時間
只要能提出妥善婚後安排,很多案件都能在6至8個月左右辦妥。但倘若情況複雜,需時將較長,如一些涉及子女或財產爭議的案件,可以維持超過一年時間。
所需費用
離婚案的收費一般分為兩個部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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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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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費/雜費